典當利息如何計算?
 
依照當鋪業法第19條 、第20條、第21條規定:
第19條(質當物利息計算及費用)【相關罰則】
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
第20條(利息及倉棧費之收取)【相關罰則】
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
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第21條(滿當期限及滿期後之處理方式)【相關罰則】
當舖業之滿當期限,不得少於三個月,少於三個月者,概以三個月計之;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;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,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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